財稅[2010]66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總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為了促進烯烴類化工行業(yè)的健康發(fā)展和生產同類產品企業(yè)間的公平競爭,經國務院批準,現(xiàn)將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:
一、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,對用作生產乙烯、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,對用作生產乙烯、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。燃料油生產企業(yè)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、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(guī)定征收消費稅。生產乙烯、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(yè)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、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,應補征消費稅。
對企業(yè)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、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。
二、乙烯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乙烯、丙烯、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品;芳烴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品。
三、用燃料油生產乙烯、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(yè)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產量50%以上(含50%)的企業(yè),享受本通知規(guī)定的優(yōu)惠政策。
四、燃料油消費稅的免、返稅管理參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(fā)〈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[2008]45號)和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預[2009]347號)執(zhí)行。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